【水泥人網】第1 條 為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辦法》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 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
第3 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各分子公司和各部門負責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第4 條 董事會秘書室應在董事會秘書領導下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本制度規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逐級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5、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6、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6 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調離崗位、降職、撤職;
4、賠償損失;
5、解除勞動合同。
第7 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范圍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8 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訂、解釋及修訂,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